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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佛山市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佛山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Foshan Cosmetics Association(简称FCA),网页域名:www.foshanca.com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在佛山市范围内从事与化妆品行业相关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组织业务技术交流培训、实施市场资源整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沟通协调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产品流通、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为会员广获信息、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良好条件,为佛山市化妆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夏工业园长盛路5号6幢2楼。

第六条 协会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普通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

(一) 提高佛山区域化妆品品牌在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提高佛山化妆品行业的市场地位和社会地位 。

(三)加强信息沟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

(四)加强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机关授权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向政府提出有关 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      接受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以及公布。

(四)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行前期论证。

(五)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    加强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种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质素和业务水平。

(七)    及时组织研究探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协调经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八)    开展诚信教育,杜绝经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活动。

(九)    发挥行业优势,培育行业“龙头”,开展行业联合。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建立经济信息网络,沟通行业信息,开展信息咨询业务。

(十)    组织会员开展增进相互了解与交流。并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增进交流,增长见识,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发展。

(十一)        组织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是本市内及广东省内从事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会员条件

(一)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     佛山市及广东省内的化妆品制造商;

(六)     佛山市及广东省内的原料、包装辅材、设备供应商, 经销商, 技术专家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准时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 产品类别、产能个、月/季度/年产量、专利、人员配置、年销售额;协会将对所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

(七)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时间: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60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800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0元

六.   专业委员会会员:

六.1主任企业:(人民币)30000元/年

六.2副主任企业:(人民币)20000元/年

六.3普通会员企业:(人民币)10000元/年

七.   缴纳会费时间:每年10月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得到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根据会长、常务副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      根据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协会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得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任秘书长人选。

常务副会长: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支出;

(二)       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       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       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       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       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       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       拔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       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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